本會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於民國111年9月24日下午2時,於成功大學力行校區社會科學院北棟2樓實習法庭共同舉辦111年府城法學論壇第二場次「論基於婚姻所生父子關係之生母否認權與行使上限制:我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與歐陸主要規範比較觀察」,由本會葉進祥理事及成功大學法律系蔡志芳教授擔任主持人;林易典教授進行報告,並由陳汶津副教授進行與談。
報告人林易典教授認親子關係雖採血緣主義,然現實上無法於每名子女出生時皆予以鑑定,是法律以分娩者作為法律上母親,並以生母婚姻對象做法律上的父親(推定生母在婚姻關係中為貞節者)。倘生母為不貞潔,則給予生父否認權,法律上叫否認之訴。現行民法上之否認權人僅夫、妻及子女,並設有除斥期間限制。我國民法1063條在1930年規範之初僅有夫有否認權,嗣於1985年修法始增訂妻的否認權。然,生母並非父子關係之當事人,賦予生母否認權是否有正當性?最初,生母沒有否認權,係因1930年規範時立法者認生母主張自己通姦行為有違公序良俗、家庭和樂,並認子女保持在原家庭符合子女利益。直至1985年則因社會風氣改變,且考量生母提出否認時通常家庭早已不合或婚姻已因死亡解消,或子女在原家庭遭虐生母有機會幫子女行使否認權等,而增訂生母否認權。惟,2007年修法時既已賦予子女否認權,則生母否認權至今是否仍有正當性則有疑問?現今生母仍有否認權正當性基礎無非係「維護生母自身利益」、「強化血緣真實之追求強度」、「個案中仍符合之意思與利益」等,然恐生「影響子女保有法律上父子關係之人格上及財產上利益」、「生母取得利益有限」及「影響法律上父子關係之安定性」等疑慮。是,講座介紹諸多外國立法例並提出可能解決途徑為導入「生母否認權行使上限制」、「禁止權利濫用」或「增訂絕對除斥期間」等。
與談人陳汶津副教授,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87號解釋否認生父婚生否認權之理由及結論,提出批判,並認在推定之父母不願提出婚生否認或已逾越法定訴訟期間,而未成年子女係由生父撫育之情形,生父是否透過收養?而司法實務上是否認可生父收養有血緣關係之子女?均有進一步討論必要。
與會者提問亦十分踴躍,報告人及與談人皆予以回應,研討會圓滿結束。(遠)